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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洋大盗也可减轻处罚
2008-10-04 16:48:50 来源:朱明勇
05年北京侦破一起专门以盗窃保险柜为生的一犯罪团伙,在不不到一年的时间里作案50起,被媒体称之为“江洋大盗”。朱明勇律师受委托为其中一名被告作减轻辩护,辩护意见获得法院采信,一审被告被减轻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曾在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开庭审理后又移送至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后又退回市检察院,最后六名被告分别被判处6-15年有期徒刑。朱明勇律师辩护的被告获刑最轻。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一、 曹祥峰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在本案检察机关指控的50起犯罪事实中,我的当事人曹祥峰只参与了其中的3起,而且在这3起中,尚有一起属于犯罪未遂。
2004年10月20日凌晨被告人曹祥峰同夏传华、王和林等人在房山区隆盛养殖厂财务室盗窃时,保险柜中无钱,此次盗窃未遂。
在2004年10月17日被告人曹祥峰同夏传华、王和林等人在房山韩建鑫豪建筑公司盗窃时,曹祥峰只是在外望风,并未实际参与盗窃,而且在本次作案后,曹祥峰只分得6000元的现金。相当于本次作案盗窃金额的十分之一。由此可以看出曹祥峰在本案中属于从犯地位。
2004年7月22日曹祥峰在同王和林、丛地富、何远华、胡荣贵等人在昌平北京承诺绿化园林公司盗窃时,也只是在现场外望风,事后仅得少部分现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以上曹祥峰参与的3起盗窃案中,一起未遂,两起未实际进入盗窃现场,均是在外望风,事后也只是分得少部分财物,由此可以看出曹祥峰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为此,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对曹祥峰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 本案中曹祥峰的认罪态度较好,能配合公安、司法机关查清全部案情,有酌定从轻、减轻情节。
在本案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曹祥峰能如实回答问题、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没有抗拒审判的行为,并且能认识到自己所犯的罪行对社会的危害性,认罪态度较好,愿意接受司法审判,有真实的悔罪表现。鉴于其未有前科,我们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判决,给予其一个改正的机会。
综上所述,作为本案的辩护律师,我认为本案被告人曹祥峰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同时还有一次属于盗窃未遂,根据法律规定,对其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长、审判员,曹祥峰等人的犯罪行为尽管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也给受害单位造成了相应的损失,但在具体的司法审判中,我们也要分清主犯和从犯、即遂和未遂,进而对其进行适当处罚,以体现我国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
以上意见,望合议庭予以采纳。
北京中关律师事务所 朱明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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